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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重点排污单位未公开生态环境信息,最高罚10万元!

 作者:溪谷合安(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6-03

      近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明确,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最高罚10万元。
     《条例》指出,要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科学划分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健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保障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调整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禁止违反规定设立和调整自然保护区;要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鼓励开展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全面保护天然林,对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行封闭管理。同时推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加强休渔管理和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对开发过度的渔业资源实行禁捕或者限捕,禁止在河流水体中网箱养殖。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止有害生物物种入侵,对已经侵入的有害生物物种,应当采取措施清除。禁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释放破坏、损害本省生态系统的生物物种。
    《条例》规定,矿山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恢复治理责任。矿山关闭前,矿山企业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对于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企业,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违法违规信息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当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和指导目录,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乡村绿色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发展森林草原旅游、河湖湿地观光,发展山地高效农业、观光农业、森林康养、生态畜牧等产业,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农村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农村水环境治理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农村生态清洁小流城建设。
    《条例》规定,应当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未公开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公开,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来源:多彩贵州网